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权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3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17117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18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权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国辉租金人民币123200元;二、被告郑权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国辉逾期支付租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租金1232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七的标准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租金1232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郑权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国辉因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权德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权德、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郑权德、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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