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2********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02知刑初13号
案号
(2020)川0502执28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颜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颜勇的刑期,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邓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邓强的刑期,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陈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高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金永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金永霞的刑期,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黄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本案中查扣的16吨假冒“泸天化lth”注册商标的十八烷基伯胺依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十、被告人颜勇的亲属代其退缴的2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邓强的亲属代其退缴的3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案外人谢晓清代被告人邓强退缴的2406599元依法予以追缴;冻结在案的由案外人谢晓清代被告人邓强在平安银行德阳分行6230582000086373357银行账户购买的300000元基金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十一、查封的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乐园路399号(现为瑞雪路199号)39栋1单元1楼106号及-1楼106号房产作为向被告人颜勇追缴涉案赃款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追缴金额);查封的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乐园路399号(现为瑞雪路199号)37栋1单元1楼106号及-1楼106号房产作为向被告人邓强追缴涉案赃款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追缴金额)。十二、被告人颜勇、邓强贪污所得的9162525.33元中的尚未追缴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颜勇伙同徐曲贪污所得的2650278.5元中的尚未追缴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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