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0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2499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1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云、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11656元、支付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2331元,合计133987元;二、被告安霞、西昌市和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和宁、安霞提供抵押的三一重工sy365h挖掘机(车架号sy036clg11110022、发动机号558106)享有抵押权;四、驳回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被告王云、张玲、李和宁、安霞、西昌市和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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