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晓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1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4445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內偿还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及资金使用费10699167元并承担违约金(从2019年8月15日起,依据代偿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置被告朱富鹏、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余龙浩、黄丽华、唐世晋、刘兴红、陈建华、刘丽莉、余位华、吴晓燕对被告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处置被告朱富鹏、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时)。四、被告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00元由被告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