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川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30民初1016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恢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肖亨焰各项损失共计币62万元,减去其已支付的11万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51万元,此款在2018年2月10 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肖亨焰表示同意。二、被告王川生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肖亨焰各项损失12万元,此款减去其已赔偿的2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18年1月17日当庭付清1万元,余下9万元,从2018年2月起至2018年10月止每月付1万元,此款在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原告肖亨焰表示同意。三、两被告要求原告肖亨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肖亨焰表示同意。四、如被告王川生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肖亨焰可提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赔偿金20万元。(标的款账户名:宁都县人民法院,帐号:15102061290000011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都县胜利支行)。五、原告肖亨焰在收到上述两被告的所有赔偿款后,与本案的交通事故纠纷自此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此事再行提起别的诉讼。原告申请所扣被告王川生车辆,由被告王川生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放车手续,其相关费用由被告王川生承担,被告王川生不得追究原告相关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545元,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为8273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9293元,原告肖亨焰自愿承担4293元,被告王川生自愿承担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