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6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1民初2902号 |
案号 |
(2020)赣0721执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连英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小平承担。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