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蒙飞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11********0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4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0)桂0204执1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浩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2208493.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7330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以1235185.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梁洪贵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五路2号盛世中华21栋2单元6-2号(柳房权证字第d0280959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在96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梁洪贵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星路1号航星华园9栋1-3号(柳房权证字第d031866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在1240000元限额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浩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以上抵押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之后仍不能获得清偿的对被告柳州市浩瀚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由被告梁洪贵、蒙碧玲、蒙飞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13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3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浩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