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民终241号 |
案号 |
(2020)豫01执1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06786052.19元及利息(以5405252.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以5405252.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1321159.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以101321159.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9640.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以59640.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四、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2097352.5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如下:1.以4828331.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638322.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5004207.5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以113147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以495013.29元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764元,诉诉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502元,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3262元;鉴定费4700000元,由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8213元,由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6972元,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12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169975890F |
登记机关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