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22********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1406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4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燕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8839.99元及截至2020年5月10日的本金罚息193405.33元,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二、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燕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2941.75元;三、被告燕坤、刘云芳、康金龙、张金莲、张宁、张文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燕坤、刘云芳、康金龙、张金莲、张宁、张文娟承担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燕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9元,由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燕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燕坤、刘云芳、康金龙、张金莲、张宁、张文娟负担(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2-10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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