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30********5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526民初1051号
案号
(2020)川1526执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于2018年9月19日,被告四川省宜宾州甫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334272.7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4334272.72元;二、由被告四川省宜宾州甫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期限:分三年还清,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第一年(即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每季度还款本息5000元,第二年(即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每季度还款本息6000元,第三年(即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前三个季度每个季度还款本息1000000元,第四个季度归还本息1290272.72元;三、被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盛朝平、江菊英、赵永云、梁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64.5元,被告四川省宜宾州甫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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