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伟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8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14587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7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3,600元,以上共计1,003,600元;二、被告李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李茂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310100404181126)浙泰商银(借)字第(012822000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收了;三、被告李兆海、被告王伟龙应对被告李茂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兆海、被告王伟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茂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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