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9003********1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1刑初514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2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邓小兵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肖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三、被告人卢春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余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时间29日)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邓小兵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周波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杨超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郑博人民币七千二百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邓小兵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17003800011920364的余额人民币1,159.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邓小兵在农商银行账户为6223450010029129679的余额人民币885.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邓小兵的金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肖宏粉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