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01********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2民初1010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2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冉雪飞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吴俊于2019年6月25日已支付的2000元);二、驳回冉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吴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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