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2********3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81民初99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1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红琼、马建国、马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连旭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4000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款付清之日止,以22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杨红琼、马建国、马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连旭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连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7159元,由被告杨红琼、马建国、马部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杨红琼、马建国、马部华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李连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