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3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4民初3123号
案号
(2020)浙1024执2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申伟、张月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白塔社区支行借款本金10 0 0 0 0 元及利息( 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 0 20 年3 月1 7 日为77 61. 3 2 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包括罚息等总计以月利率2 %为限);二、被告应巧燕对被告吴申伟、张月仙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巧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申伟、张月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 5 5 元,减半收取1 2 2 7 . 5 元,由被告吴申伟、张月仙、应巧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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