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7********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2983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4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1416.57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340649.02元、罚息2006276.45元、复利248471.51元,共计12586813.6元;二、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日起至付清为止以9991416.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11.295计算的罚息;三、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日起至付清为止以2346925.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11.295计算的复利;前述第一、二、三项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与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四、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承借款本金4925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日止的利息1578462.5元,共计6503462.5元;五、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日起至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49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18计算的利息;六、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七、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8635.41元;八、被告山西博昇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三晋通商务有限公司、陈建生、杨博、陈飞、李豫川、王素荣、赵长清、潘朝晖对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71元,由被告山西飞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博昇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三晋通商务有限公司、陈建生、杨博、陈飞、李豫川、王素荣、赵长清、潘朝晖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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