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5656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2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的标准自2017年7月14日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罚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55‰的标准自2018年7月15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85271.68元)。二、被告许昌天人农资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程梅菊、肖红卫、张红革、武云峰、李江萍、武宪甫、徐志刚、郭爱霞、常群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天人农资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程梅菊、肖红卫、张红革、武云峰、李江萍、武宪甫、徐志刚、郭爱霞、常群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许昌天人农资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程梅菊、肖红卫、张红革、武云峰、李江萍、武宪甫、徐志刚、郭爱霞、常群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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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78508114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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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