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勇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7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2259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7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6月5日的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55‰计算)。二、被告刘会培、寇利恒、全平荣、孔勇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刘会培、寇利恒、全平荣、孔勇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宋广、刘会培、寇利恒、全平荣、孔勇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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