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0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921民初643号
案号
(2020)川0921执恢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被告谢齐林签订的成农商遂蓬个借20160003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119年3月11日提前到期;二、限被告谢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借款本金143514.1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其中从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17日以151914.18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7月6日以147714.18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7日至付清之日以143514.18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逾期之后已付的部分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除);三、被告石杰、曾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杰、曾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齐林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9元,保全费1520,共计3249元,由被告谢齐林负担,被告石杰、曾亮连带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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