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5********2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6民初3124号
案号
(2020)渝0116执4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6民初312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借款119183.99元。二、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截止2017年8月25日的利息6755元。三、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逾期利息。即从2017年9月12日起以11918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律师费5363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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