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5********2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6民初3124号 |
案号 |
(2020)渝0116执4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渝0116民初312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借款119183.99元。二、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截止2017年8月25日的利息6755元。三、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逾期利息。即从2017年9月12日起以11918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丁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律师费5363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