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02********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13305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10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俊岗、刘芳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972 569.5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二O一八年八月七日的利息金额为35 903元、罚息金额为661 437.92元,自二O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俊岗、刘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3 41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卢杰、罗秀红、刘红霞、卢万勇、卢志伟、卢娟娟、北京鑫昌恒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赵俊岗、刘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卢杰、罗秀红、刘红霞、卢万勇、卢志伟、卢娟娟、北京鑫昌恒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赵俊岗、刘芳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赵俊岗、刘芳、卢杰、罗秀红、刘红霞、卢万勇、卢志伟、卢娟娟、北京鑫昌恒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