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国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2********6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18号
案号
(2020)粤03执恢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过高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威、刘乐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卓如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原告主张的2014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梁彩霞、黄嘉明、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黄国威、刘乐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卓如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52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860200元,由原告林卓如负担20200元,由被告黄国威、刘乐生、梁彩霞、黄嘉明、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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