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03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2刑初43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1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许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1日。即被告人许峰的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志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11日。即被告人杨志聪的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