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4********0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823民初630号
案号
(2020)川1823执10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佳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培林借款本息132000元(60000元+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被告徐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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