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5民初995号 |
案号 |
(2019)桂0305执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桂林盛雄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4月20日利息共计1 965 406.67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桂林盛雄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费用1.5万元;三、被告王振雄、尹李桂、李斌对被告广西桂林盛雄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振雄、尹李桂、李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桂林盛雄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对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海关路金桂巷2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对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海关路金桂巷2号2栋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2 492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87 79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担829元,被告广西桂林盛雄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王振雄、尹李桂、李斌、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6 963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0305执80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673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