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东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30********2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2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东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胜林、郑金香货款人民币9万元;二、被告赵东武支付原告李胜林、郑金香迟延付款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胜林、郑金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被告赵东武、宁玉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