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1********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814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桂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力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从中扣减)。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桂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