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飞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801********0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801民初1339号
案号
(2020)云2801执2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市支行与被告韦飞菲于2019年9月22日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20120190180913);二、被告韦飞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市支行截止至2019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127100元、利息627.77元,合计127727.77元[2019年12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20120190180913)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韦飞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市支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被告韦飞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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