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宦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4********0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5民初21054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宦建国、钱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8,133元;原告上海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宦建国、钱文虎欠付工程款588,133元的范围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老芦公路1142号厂房的吊顶隔墙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宦建国、钱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8,133元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88,133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宦建国、钱文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7元,减半收取计4,883.50元,及保全费3,520元,共计8,403.50元,由被告宦建国、钱文虎、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4-24
发布时间
2019-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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