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1********7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358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朱玉梅、魏成龙、魏成财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0,738.40元;二、驳回原告朱玉梅、魏成龙、魏成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6元,由被告谭丽负担2,715元,原告朱玉梅、魏成龙、魏成财负担8,9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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