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01********2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801民初1698号 |
案号 |
(2017)云2801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西双版纳昆玉建筑有限公司、魏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昌江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逾期利息(依本金3000元,自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0.51%计算)。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昆玉建筑有限公司、魏云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景洪昌江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