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2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横民初字第00357号
案号
(2020)陕0803执恢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王玉铭人民币8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计息从2013年8月27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魏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告李志华、魏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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