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民初142号
案号
(2017)辽02执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泽金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二、被告大连泽金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利息、罚息9899967.83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第8.5条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对被告大连泽金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19处房屋(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庄打路,权属证号分别为庄房权证庄单字第201406423号、201406424号、201406425号、201406426号、201406427号、201406428号、201406429号、201406430号、201406431号、201406432号、201406433号、201406434号、201406435号、201406436号、201406437号、201406438号、201406439号、201406440号及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权属证号为庄单字第20060413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限额范围内就上述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大连泽金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19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庄打路,权属证号分别为庄国用(2014)第03120-03135号、03137号、03138号、03140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一》所约定的抵押担保限额范围内就上述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大连金泰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泰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金泰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泰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泽金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王明东、被告谢燕、被告王晓彬对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明东、被告谢燕、被告王晓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泽金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泽金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泰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泰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明东、被告谢燕、被告王晓彬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时间
2017-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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