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24********1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2456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4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99000元,利息72763.68元(含罚息),共计171763.68元,及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李国红对被告高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如被告高伟、李国红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高伟名下的位于东岗路310号191幢1单元1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42201)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68元由被告高伟、李国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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