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秀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136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增荣本金28200元及利息(其中2015 年12月31日前利息为41800元,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刘佩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刘秀荣、刘佩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