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702********7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868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6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38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13300元的部分,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10400元的部分,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10100元的部分,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10000元的部分,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温荣花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鹏、温荣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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