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4050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2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振斌偿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任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振斌支付借款10000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任旭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