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201民初4050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2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振斌偿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任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振斌支付借款10000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任旭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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