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2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榕民初字第1053号 |
案号 |
(2019)闽0723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有元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3040.19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3年9月9日起以353040.19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安市有元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万元;三、被告赵有元、王爱芳、陈婷婷、福州西海岸焊接器材有限公司、谢敏、张锋棠、福建科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潘友奇、宋少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有元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安市有元电机有限公司、赵有元、王爱芳、陈婷婷、福州西海岸焊接器材有限公司、谢敏、张锋棠、福建科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潘友奇、宋少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723执2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1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