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庆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5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2民初2202号 |
案号 |
(2020)川0182执2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段兆书借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段兆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段兆书负担1000元,被告王庆文负担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