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30********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1482号
案号
(2020)冀02执178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霍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胜才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霍建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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