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3078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4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69101.77元及违约金(以4469101.7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7500元;二、被告吴二朋、徐效银、方玉兰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鼎力担保有限公司、方军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中被告刘翠云不能清偿的4469101.77元代偿款部分分别在1230979.16元限额内向原告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12元,由被告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吴二朋、徐效银、方玉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二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黄墩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