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4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240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0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建国、徐盘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60000元、欠息130920.55元,合计1090920.55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傅建国、徐盘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32418元。三、如被告傅建国、徐盘英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傅建国、徐盘英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寺前新村11号的房产在960000元的债权限额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水电器材服务部对被告傅建国、徐盘英结欠的借款本息在960000元的债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傅建国、徐盘英上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损失、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634元,由原告负担726元,被告傅建国、徐盘英负担1590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中由两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06 |
发布时间 |
2015-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