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81********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681民初2227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1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代偿款35686.81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5686.8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曹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保险费2919.48元;三、驳回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66元,由曹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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