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02********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3376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2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20858.28元以及违约金(以99132.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以115782.8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计算;以2505942.6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担保费40000.00元,支付委托诉讼代理费127738.00元;二、被告李远明、尹敏、马晋川、王成英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全部付款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远明、尹敏、马晋川、王成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的全部款项对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江银通担[2016]年抵押字第014-2号《反担保抵押合同》附件:抵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0770.00元、公告费450.00元,由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李远明、尹敏、马晋川、王成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