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02********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3377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2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52,613.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日,以代偿款195,703.4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以代偿款387,962.8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0日,以代偿款1,387,962.8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4,052,613.54元欠付金额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60,000元及律师费193,722元元;三、被告马晋川、王成英、李远明、尹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抵押物hzs120搅拌站1套在88万元(178万-90万)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代姿以其所有位于江油市彰明镇南桥北侧的厂房(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25447号)、江油市彰明镇南桥北侧的土地[江国用(2010)第0600342号]在210万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10万限额包含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3日止委托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六、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494元,由被告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李远明、尹敏、马晋川、王成英、代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