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权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4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刑终60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2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上诉人苏波、高小萍、张权威、费志勇的上诉;二、撤销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3刑初345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苏波、高小萍、原审被告人李湘良的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维持其余部分;三、上诉人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至2033年7月30日止);四、上诉人高小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至2033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原审被告人李湘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上诉人苏波、高小萍、张权威、原审被告人谢子星、李湘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八百元、一万零六百元、一万二千一百元、五千九百元、四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