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1********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681民初422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恢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刘小红偿还原告王兴星借款本金27227.8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刘小红、申健偿还原告王兴星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20日起,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起,本金1000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起,三笔借款利息2015年11月前的利息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2015年11月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1785.89元利息;本金45000元,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减已支付4227.66元利息)。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刘小红、申健支付原告王兴星律师代理费1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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