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1********3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民初5820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6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聂某1、聂某2、聂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停止侵害剥夺原告庞某行使对被监护人聂某4监护权的行为;将被监护人聂某4交由原告庞某继续履行监护权。依法保护监护人原告庞某与被监护人聂某4共同生活的权利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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