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3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5820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6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聂某1、聂某2、聂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停止侵害剥夺原告庞某行使对被监护人聂某4监护权的行为;将被监护人聂某4交由原告庞某继续履行监护权。依法保护监护人原告庞某与被监护人聂某4共同生活的权利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