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3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西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西执字第00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二、被告江西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2年6月16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3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江西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罚息(自2012年7月12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3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两倍计付。)四、被告江西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律师费80000元。五、被告江西坤林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银利担保有限公司、邬江、易建红承担被告江西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四款给付义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20元由被告江西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坤林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银利担保有限公司、邬江、易建红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3-05-20 |
发布时间 |
2016-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