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横民初字第01271号
案号
(2020)陕0803执恢6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浩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彦亮借款人民币10万元(计息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春波、李小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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