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浩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横民初字第01271号 |
案号 |
(2020)陕0803执恢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浩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彦亮借款人民币10万元(计息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春波、李小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